據專柜暨銷售人員產業工會調查80名專柜人員,其中有58.75%的專柜中員曾遭百貨公司開過罰單,其中還有單一事件就遭開罰近10萬元(新臺幣,下同)、遠遠超過專柜人員的月薪,甚至采預扣薪資模式扣薪,但部分罰單經專柜工會協助申訴至勞動局后已經取消。 調查發現,專柜人員因遲到、早退、請假、空柜等出缺勤事由,被百貨開單的比率達59.57%最高,而因營業銷售理由遭罰鍰也有51.06%,因為行為儀表理由開罰也達38.3%。 調查指出,部分人員遭開罰案例為臺風天來襲時,即使公部門宣布停止上班,但百貨公司仍要營業,竟然就針對空柜的專柜開罰最高5000元;也有部分百貨公司規范專柜人員的“服務儀容”,包括發型、皮包樣式、鞋襪顏色,甚至不準專柜人員喝水、使用手機等。 民意代表范云表示,3月接到專柜人員工會陳情時,臺勞動部門在3月20日發函給地方政府加強督導,不能有如預扣薪資違反“勞基法”的作法;臺北市產業總工會總干事陳淑綸說,專柜人員的樣態與派遣勞工相仿,但卻比派遣勞工的保護更少。 專柜人員工會理事張乃芃說,部分專柜人員在柜位吃喝蹲坐遭罰500元,未關燈遭罰5000元、遲到遭開罰1000元,還有如使用外送平臺遭開罰1萬元,近期也有因為帳務落差3千元,但卻遭開罰近10萬元的高額罰鍰。 交大科法所助理教授邱羽凡說,百貨公司與專柜廠商之間明明存在的是租賃契約,但卻可以對執行勞務的專柜人員開罰,“但百貨根本沒有這個權利”,與法律的規定完全背道而馳,除非百貨公司承認自己是雇主,如果不是雇主就不可以訂定工作規則,建議專柜工會可以透過“勞動事件法”提起團體訴訟、不作為訴訟,保護勞工的權益。 來源:中時電子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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